汉马科技(600375):汉马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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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21:43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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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汉马科技:
汉马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
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5-06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增加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市值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
二、增加注册资本情况
鉴于公司司法重整后注册资本已由654,314,844元增至1,603,071,367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注册资本、股份总数等条款进行同步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序号 | 原公司章程内容 | 修订后公司章程内容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 第一条 为维护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 |
| 2 |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
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
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
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企业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
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 删除 |
| 3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4,314,844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03,071,367元。 |
| 4 |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
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 5 | 新增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
| 6 |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 7 |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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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 8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
| 9 | 新增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
| 10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 11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
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
| 12 |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马鞍山华神建材工
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安徽
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马鞍山华神建材工
业有限公司、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发展总公司、安徽
省企业技术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安徽国元信
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有限
责任公司变更)设立,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
23,700,000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
| 13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654,314,844股,全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603,071,367股,均为普通股。 |
| 14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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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15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方式。 |
| 16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无需召开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17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 18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权的标的。 |
| 19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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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
| 20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
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以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以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 21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 22 |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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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权利。 |
| 24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
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
| 25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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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
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
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
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
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 26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 27 | 新增 |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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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
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
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 28 |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规章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 删除 |
| 29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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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
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
担的其他义务。 |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
的其他义务。 |
| 30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31 | 新增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 32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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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
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
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 33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
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 34 |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发现控股股
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
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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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以下特别
义务:
1、诚信及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
义务: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对公司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
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
工资、福利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
和其他支出。
2、公司义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
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
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
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
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 |
| 35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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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
| 36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以上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审议
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前述第(六)项担保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除应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应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
若发现有违反上述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
担保行为,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法律或赔偿责任。 |
| 37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即不足6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
| 38 |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应当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公司指定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
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
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会除设置会场以现场形式召开外,还可以
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 39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
…… |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 |
| 40 |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
| 41 |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
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
自行召集和主持。 |
| 42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 第五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
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
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 43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
| 44 |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第五十七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 45 |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 46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第六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
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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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本章程规定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 47 |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
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
| 48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49 |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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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
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 50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 第六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
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
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
…… |
| 51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52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
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
示等;
…… |
| 53 |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等事项。 |
| 54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
| 55 |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
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
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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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6 |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
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57 |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
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
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
复或者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
容。 |
| 58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
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 59 |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
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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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
会议的股东。 |
| 60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61 |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 |
| 62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八十五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
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 |
| 63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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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提出回避申请;
(二)若相关股东认为其不属于关联股东,则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决议认定该股东是否属
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该决定为终局决定。
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后向相关管
理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三)关联股东在股东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
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
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
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无须回避的
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
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
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
过。 |
| 64 |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删除 |
| 65 |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
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
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 66 |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提
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产 | 第八十八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但
提名须于股东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董事候选人名单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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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监事的提名方式和选举程序为:
1、公司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提名,达到本公
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但提
名须于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2、符合公司应选举人数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产
生后,由监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3、公司职工监事,由公司依照有关公司职工
民主管理的规定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按以下规定进行:
1、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数为其拥有
公司的股份数乘以股东大会要选出的董事数、监事
数;
2、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将其投票数在董事、
监事候选人中进行分配,并按会议确定的表决方式
明确其对候选董事、监事的分配票数;
3、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分配票数总和
不得超过其对董事、监事选举的投票数,否则其投
票无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
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 生后,由董事会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通
过。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
积投票制按以下规定进行:
1、股东对董事选举的投票数为其拥有公司的
股份数乘以股东会要选出的董事数数;
2、股东可按自己的意愿将其投票数在董事候
选人中进行分配,并按会议确定的表决方式明确其
对候选董事的分配票数;
3、股东对董事候选人所分配票数总和不得超
过其对董事选举的投票数,否则其投票无效。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
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
| 67 |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 68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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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者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
| 69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
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
| 70 |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 |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
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
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
| 71 |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次日就任。 | 第九十九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计
算。 |
| 72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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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日起未逾2年;
……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
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 73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
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
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
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
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
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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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 74 |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
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 |
| 75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
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 76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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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2
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而仍然有效。 |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 |
| 77 | 新增 |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
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 78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79 | 第一百零八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
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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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
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
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过半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其他各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
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 80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
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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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82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
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
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 83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名或举手表决方式。 |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记名投
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
以用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
| 84 | 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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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
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
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
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
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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