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宇人(688573):累积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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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31:1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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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信宇人:累积投票制度

深圳市
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
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及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
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选举。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按“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与“独立董事候选人”两个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提醒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注意,除董事会已公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之外,满足以下条件的主体可在距股东会召开10日之前提交新的董事候选人提案: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连续180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由董事会提交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上述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对于不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董事会不提交股东会选举,但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说明。
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此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九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并承诺公开的个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选举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并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股东会工作人员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第十一条累积投票制的票数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股东所投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三条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表决方法如下:
(一)股东投票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栏中,注明其投向该董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投票仅投同意票,不投反对票和弃权票;(二)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票数)等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人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100万股股份,假设本次选举应选董事人数为九位,则该名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0万股,即100万股×9=900万股)。
(四)股东应在选票的董事候选人表决数量栏填入给予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票数)。股东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予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股份数,也可以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或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分别投给其拥有的部分表决权股份数。(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100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票议案选举九名董事,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0万股。该名股东可以将900万股中的每100万股平均给予九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9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或者将2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甲,将2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乙,将2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丙,将2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丁,其余1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戊,其他董事候选人不予投票)。
(五)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数后,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股份数。即股东投给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之和不可超过其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
(六)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全部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股份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股份总数时,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举例说明:如股东拥有100万股股份,本次累积投票议案选举九名董事,则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00万股:(a)如该股东在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900万股」后,则该股东的表决权股份数已经用尽,对其他八位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该股东对该项议案的相应其他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该股东于该项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b)如该股东在董事候选人甲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400万股」,在董事候选人乙的「累积投票方式」的「表决数量」栏填入「200万股」,则该股东600万股的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300万股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数只能投向本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五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由高到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人数之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在等额选举的情况下,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表决权股份数超过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时,则为当选董事。
在差额选举的情况下,若获得出席股东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董事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由获得表决权股份数多者当选为董事。但如获得表决权股份数较少的两个及以上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相等,且该等候选人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出应选董事人数,则视为该等候选人未当选。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且《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选举填补;若应选董事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六条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任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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