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斯(688578):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及个人信息申报变动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1)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3)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4)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5)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6)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7)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出,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不存在股份不得转让情形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1)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2)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 以累积使用; (3)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章 持股变动信息申报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交易计划提前2个交易日通过书面方式通知证券事务部,交易计划应该至少包括变动前持股数量、拟交易的股票数量、交易方式、交易日期等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交易当日的15:15前将填写的持股变动申报表(见附件1)提交至证券事务部。 第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持股变动申报表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持股变动信息进行确认核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持股变动信息进行申报及公告。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提交的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要求,以及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艾力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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