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001236):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应由不少于(包含)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为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和综合服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国家和行业的政策导向;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发展方向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评估公司制订的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三)评估公司制定的 ESG与气候变化愿景、战略规划、发展目标、经营计划、执行流程、组织架构; (四)关注 ESG与气候变化领域发展趋势、风险和机遇,就本公司 ESG与气候变化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负责公司 ESG与气候变化相关报告的审议,确保公司对外发布的报告符合披露要求,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九)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战略与 ESG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收集、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尽职调查报告、有关协议等资料。 (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进行初审,报总经理审批,并报战略与ESG委员会备案。 (三)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席进行评审,并向战略与 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四)战略与 ESG委员会开会讨论,并决定是否提请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九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根据实际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履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通过书面、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 ESG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 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制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二十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