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001236):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50%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 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重要参股公司”)。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的、公司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或公司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对公司上市证券进行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七)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他机构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部。证券部应当及时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及知情人范围; (二)公司证券部应当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情况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三)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或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公司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