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新材(000619):《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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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8日 23:51:3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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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新材:《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审计职责,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加大审计结果的督办力度,保证审计质量和效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海螺(安徽)节能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本办法所称下属公司,是指公司下属的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各级分公司、实际控制的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审计室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也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录用标准,以满足审计全覆盖的要求。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履行职责,做到诚信正直、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抽调有关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也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及人员参与审计。
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费用。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主要职责
1.审计室负责统筹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公司审计五年全覆盖;2.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报经批准后执行。在综合考虑公司风险、管理需要以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批准后执行;3.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4.开展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结合对公司风险的评估情况,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以及其它有关管理活动进行审计;5.开展风险评估和专项审计。对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管理要求的贯彻执行进行专项审计监督;对经营管理中关键环节、重要业务开展专项审计;6.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组织、协调和配合外部委托审计;
8.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针对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时报告;9.对审计结果进行督办,开展风险防范培训等咨询服务,促进审计结果充分运用;
10.审核制度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监督制度的落实及转化情况;评估制度运行效果是否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监督制度的修订、更新;1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要求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主要权限
1.审计室作为内部审计机构有以下权限:
①定期向公司党委、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②必要时要求相关部门及下属公司报送预算和经营计划以及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财务账套、规章制度、经济合同、会议纪要、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计算机技术文档等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
③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管理需要的其他权利。
2.审计室对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有以下审计权限:
①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②公司决策部署、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
③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④下属单位重要风险管控情况、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安排的其他审计业务。
3.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有以下权限:
①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必要时予以复印(备份),各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②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或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访谈、询问等必要的调查了解,并取得证明材料;
③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管理要求的遵循情况,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④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⑤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⑥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⑦对不配合审计或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力,且无正当理由的责任人提出考核建议;
⑧履行审计职责所需要被审计单位协助、配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编制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包括董事会)管理要求,结合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实施。
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十三条 审计立项。指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部门管理目标和公司管理要求,确定审计项目(审计对象)。
第十四条 人员安排。审计项目确定后,成立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审计项目组长)。
第十五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组拟定审计通知书,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在实施审计3日前发出,特殊情况的,可于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十六条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项目组长组织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审前调查,结合被审计单位实际情况,组织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确定具体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工作分工和审计时间等,报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 实施审计方案。审计人员应认真执行审计方案,综合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过程,获取充分、恰当的审计证据,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建议,审计项目组长应认真做好过程督导,复核工作底稿,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八条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项目组在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后,以审计底稿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九条 征求意见和呈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初稿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组织讨论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5日内进行书面反馈。审计项目组就书面反馈意见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沟通,力争达成一致意见,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定稿与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同时按程序呈送公司批阅或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审计报告上报公司审定后,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果通知书。
第二十条 督办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经公司批示后,内部审计机构发送审计报告至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执行公司批示要求和审计意见,内部审计机构要加强跟踪,不定期公布审计整改情况。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审计报告中揭示的专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揭示的共性问题或解决难度较大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组织落实,完善专业管理体系。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跟踪督促。
第二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责任人,妥善保管。审计档案未经公司批准不得销毁,也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存在的整改工作负总责,对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负领导责任。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问题整改报告制度,在规定期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由公司盖章确认的整改反馈表和相应的整改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健全完善整改督办调度机制,采取分类施策,严格执行内部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报告、通报等工作机制,加强审计整改的定期跟踪督办,切实推动整改成效。同时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决策部署、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根据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有拒绝或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或拖延提供资料、提供虚假或不完整的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果、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等情形的,将给予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内部审计机构或公司给予严肃处理:
(1)隐瞒重大审计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2)泄露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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