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厦精密(001306):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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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01:52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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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厦精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回报股东,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规定及《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及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就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即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现金方式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当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2)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见本规划下述第(四)项之约定)。
在满足前述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股票股利分红的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2、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或购买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或超过2,000万元的情形;
(2)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详细分析及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社会融资环境及融资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及资金支出计划等各项对公司资金收支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在此基础上合理、科学的拟定分红方案。董事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分红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3、公司召开涉及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时,应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及投票提供便利;召开股东会时应保障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问题有充分的表达机会,对于中小股东关于利润分配的质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充分的解释与说明。
公司年度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资金使用规划及用途等。
4、董事会和股东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将根据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制定各期股东回报规划或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及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意愿及诉求、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董事会在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能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本规划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
夏厦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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