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业期货(001236):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9号B座5、7、8层 邮编:210036 5、7、8/F,BlockB,309HanzhongmenStreet,Nanjing,China,210036 电话/Tel:+862589660900 传真/Fax:+8625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本所接受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王卓、高林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s://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内容和议程予以公告、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下午2:00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99号金融城二期A4幢21层2105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储开荣主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44,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04%。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2025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以及在2025年10月28日9:15-15:00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8,369,13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6761%。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44,14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20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7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08,369,134股,占公20.6761% 司总股本的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经公司合并统计,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79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3,613,2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96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78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12,566,279股,占公司总股本21.0926%;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04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0.1039%。根据经公司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1公司章程 表决结果:同意212,626,2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80%;反对962,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弃权2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 6,435,945 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84%;反对2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4%;弃权24,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82%。 1.2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346,3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9.8751% 221,500 的 ;反对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7%;弃权4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15,0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57%;反对221,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49%;弃权45,400股,占参与0.6794%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1.3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213,346,4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1%;反对2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6%;弃权4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15,1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072%;反对2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4%;弃权45,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94%。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2.1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2,533,9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47%;反对956,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7%;弃权122,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5%。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3,6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371%;反对215,400股,占参3.2236% 122,900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股,占参 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93%。 2.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12,534,979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2%;反对962,4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5%;弃权115,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344,6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521%;反对221,4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4%;弃权115,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5%。 2.3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12,596,779 表决结果:同意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241%;反对957,9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84%;弃权58,600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406,445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69%;反对216,9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61%;弃权58,6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7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苏豪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10月28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 经办律师:王 卓 高 林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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