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尔特(002790):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含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按照拟选任的董事人数,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提名董事人选。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的提名推荐名单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公司股东会仅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或非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选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选票不设“反对”和“弃权”项。董事会秘书应就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九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获得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三)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规定程序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缺经过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和《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的,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数,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第三轮选举。若经三轮选举仍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