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000060):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31:25 中财网
原标题:中金岭南: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060 证券简称:中金岭南 公告编号:2025-090
债券代码:127020 债券简称:中金转债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
订,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规则。第一条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 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 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 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 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 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 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 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 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 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 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 所”),说明原因并公告。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 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 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 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 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 法律意见。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 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 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 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第八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 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 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 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 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监事会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 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 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 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第十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 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第十一条对于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 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 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二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 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和作出决议。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 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 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 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 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 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 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 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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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 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 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 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 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五)投票代理委托 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公司提供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应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七)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 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及表决程序。第十九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 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 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日至少2个工作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交易日前 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 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 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或公司股 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 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深 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 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 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 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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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 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 其他方式结束时间。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 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 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 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 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 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委托 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 量;(二)代理人的姓名;(三)股东的具体 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 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 受股东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机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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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授权委托书。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 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 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 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 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 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 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 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 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 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 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 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 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合 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 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 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 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 报告。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 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 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 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 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 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 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六)回购股份;(七)重大资 产重组;(八)股权激励计划;(九)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 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 转让;(十)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十一)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其他 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事项。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二)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 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四)分拆所属 子公司上市;(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六)发行股票、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证券品种;(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 的回购股份;(八)重大资产重组;(九)股 权激励计划;(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 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 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 所交易或转让;(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 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四十条除只有一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 人的情形外,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 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 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 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第四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 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 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 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 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 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的投票结果。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 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 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 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 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 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 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 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 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 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 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 年。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 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 要点和表决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 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七)股东会认为和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 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10年。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 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任。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 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 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修订前(2022年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2025年版《股东会议事规则》)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 在《中国证券报》和/或其他中国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 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券报》和/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纸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 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 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即《中国证券报》 和/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 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或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和/或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 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 前述媒体或平台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 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 议通知的同一媒体或平台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 关系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 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 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三)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 关系。第五十八条释义:(一)控股股东,是指其 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或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 重大影响的股东。(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 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 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 起执行。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 行,修改亦同。
(无此条款)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 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附件:《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会召集
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七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权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提出。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对于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会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至少2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股东会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深南大道6013号中国有色大厦24楼多功能厅或公司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机构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机构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应加盖机构股东单位印章。

第二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机构股东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五章股东会决议与公告
第三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八条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第四十条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四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应当对所有提案按照会议通知中所列顺序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四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八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会认为和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五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网站和/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纸上和/或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前述媒体或平台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媒体或平台上公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超过公司股本总额50%;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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