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中核科技(000777):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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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31:44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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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中核科技:担保管理规定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提交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中核科技”或“公司”)担保行为,加强担保管理,防范经营风
险,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开展担保
工作,包括反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的规定,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过程中,为确保特定
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第四条 担保类型及担保方式
按担保主体划分,分为用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等为自身债务提
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具有股权关系的法人主体之间提供的担保。
按业务类别划分,分为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其中融资类
担保指为取得融资而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担保,如一般保证、连带责
任保证、抵押、质押等,也包括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
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函、流动性支持、维好协议等支持性函件
的隐性担保;履约担保指为履行特定合同中承诺的义务而提供的担
保,如保函、信用证、保证金、信用担保(法人保证)等。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的归口管理部门,主
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编制、修订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对担保项目和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进行审查,负
责担保计划编制以及办理向上级主管单位的报批手续;
(三)负责组织对被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建立担保合同后续
管理台账、逐笔进行登记;
(四)组织定期检查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及时防范担保风险,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上报,按要
求采取防范措施;
(五)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及报批工作,负责子公司
对外担保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中核科技审计与法务部负责对
中核科技决策的对外
担保事项及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七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负责起草对外担保事项的审计委员
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并办理对外担保事项的披露公告事宜。
第三章 担保管理原则
第八条 真实经济活动背景原则。
中核科技在提供担保时应基
于真实的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借贷、货物运输、加工
承揽等经济活动背景。
第九条 分类管理原则。
中核科技融资类担保按担保计划明细
从严管理,严控风险,具体担保事项按照规定实行一事一批;履约
类担保按单位汇总额度管理,进行总额控制。
第十条 计划管控原则。
中核科技根据下达的年度担保计划,
在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按照国资委、集团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授权
管理办法履行担保事项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同股、同权、同利、同责、同担保”原则。中核
科技应按股权比例为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对控股子公
司确需超股权比例担保的,需由
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
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同时,对超股比担保额应
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
反担保。对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
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保的,经履行集团内部审
批程序后,在符合融资担保监管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向被担
保人收取合理担保费用等方式防范代偿风险。
第十二条 “两禁”原则。严禁对集团公司外无股权关系的企
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严禁对参股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
第十三条 “两控”原则。原则上
中核科技对外总融资担保规
模不得超过
中核科技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企业融资担保额不得
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
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原则上不得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85%的企业提供担保。
中核科技提供担保时应当预判风险并设置管控措施。对于被担
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况,原则上应当由被担保人为新增担
保提供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人无法提供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人应当
获取以下材料,并对存续担保事项严格管控:
(一)相关担保事项的经营业务可行性分析;
(二)相关担保事项的客户背景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三不得”原则。原则上被担保人应当为
中核科技
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单位,且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具备持续经营
能力和偿债能力。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
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
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以及自然人提供担
保;无直接股权关系的成员单位之间不得互保。对以上“三不得”
担保事项,确因客观情况需要提供担保且风险可控的,需由中核科
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批。
第十五条
中核科技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具有股权关系
的成员单位之间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参照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规
定,参照公司相关标准收取担保费用。
第十六条
中核科技收取担保类增信服务费用的前置条件是
担保事项完成决策审批,担保事项的决策审批要求、条件不发生任
何变化。各单位上报的担保事项应具备充分的必要性和风险控制措
施,符合公司担保管理规定和担保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针对所有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类协议的增信
服务,
中核科技参照集团收费标准,按照所属单位实际经营情况,
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评级作为依据,以担保使用额度及使用时间作
为计算基础,根据不同类型担保的风险差异,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 被担保单位资信评级 |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每年) | |
| | 融资类担保 | 履约类担保 |
| AAA及以上 | 1‰ | 1‰ |
| AA+ | 2‰ | 1.5‰ |
| AA | 3.5‰ | 2‰ |
| AA以下 | 不低于5‰ | 不低于3‰ |
(一)资信评级采用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要求的最近一次评级
结果;如担保对应的融资渠道不要求资信评级(如基金等),则以
本单位融资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评级为准;如无任何资信评级,则
视同AA以下;
(二)处于业务发展初期或确实存在经济困难需要提供支持的
单位,可酌情适当减免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三)对于非全资的控股单位,原则上按照“同股同权同责同
利”的要求提供担保。超股比提供担保的,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担保费用收取比例。
第十八条
中核科技应当从严控制担保,因融资或经营需要必
须提供担保的,应当首先使用自有信用、资产提供担保,自身担保
能力不足的,可向股东方申请担保。
中核科技应当根据自身担保能
力、担保事项的必要性以及对担保风险的判断等因素决定是否以自
身信用或资产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十九条 与集团内成员单位发生工程建造、提供服务等业务
往来,原则上可不提供保函、保证金等履约担保措施,确有必要提
供的,优先使用财务公司保函进行替代。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领域涉及现金保证金等履约担保事项的,
应严格落实国资委、住建部相关要求,优先使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
公司开具的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
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被抵押的土地、
房产、机器设备等,以及被质押的动产、股权、债权、其他财产权
等权利应当产权明晰,由各单位合法持有,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
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年度担保计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核科技对担保事项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
10月依据集团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通知要求,启动下一年度担保
计划编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年度融资担保计划主要包括担保人、担保金额、
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违规担保清理计划
等关键要素。担保关键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中核科技应在每年11月份,按照相关要求做好
本部及所属下级单位下一年度担保事项的计划、统计、审核工作,
并汇总上报担保年度计划报告。
第二十八条
中核科技财务部研究并拟定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经
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二十九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需按照下达的年度
担保计划做好执行、统计工作。发生担保业务时需在公司司库系统
中发起担保申请并履行审批程序,并在每月末对本月担保计划执行
情况进行核对。
第三十条 年度担保计划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由于项目建
设及生产经营计划调整确需调整担保事项的,可申请对担保计划进
行调整,并充分说明调整理由,计划调整获批后方可进行具体担保
事项报批工作。涉及年度担保计划调整的,融资类担保调整与融资
计划调整进行匹配;履约类担保调整根据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进行调
整,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涉及担保计划年中调整事项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审批:
(一)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超出原计划总额控
制指标的,经
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二)担保事项年度计划调整后计划总额不超出原计划总额控
制指标的,
中核科技可在年度批复的担保额度内根据业务需要在本
公司范围内调剂担保额度,经
中核科技总经理办公会审核后,报上
级主管单位备案。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作为担保主体为下
属或参股单位提供担保,按照以下权限审核或审批。
(一)为年度担保计划内的事项提供担保,除需要上报集团公
司或上级主管单位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外,原则上均按照
中核科技
担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批。
(二)为年度担保计划外的事项提供担保,由
中核科技按照担
保管理制度和审批权限审核后,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三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履行集团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司年度担保计划。
(二)集团公司总部作为担保主体的担保事项。
(三)涉及“三不得”和对控股子公司超股比担保的特殊担保
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未列入年度担保计划和年中担保计划调整的单笔融资类
担保事项。
(五)
中核科技所属境外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符
合境外上市监管要求需集团公司事前审批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核科技对外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以下事项应当在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
第三十五条 借款担保无论数额大小,担保方案需根据公司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
因业务开展需要在年度担保计划内,开具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
汇票保证金等履约担保,采购物资缴付定金,以及投标时缴付投标
保证金、保函等事项,可自行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工程建设领域使用现金保证金的担保事项,应优
先使用集团公司所属财务公司开具的保函代替现金保证金。如确需
对外支付现金保证金的,在履行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后支付。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定外,
中核科技需按照银保监会、证监会
等相关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十八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到政府部门进行审批或
登记的担保事项,担保人应及时报批或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
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章 担保事项的审查与合同管理
第四十条
中核科技本部及下属子公司办理担保申请手续或
报批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文件;
(二)担保事项的相关说明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
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三)被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
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上季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
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四)担保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截至当时的对外担
保情况;
(五)提供借款担保的,需提供借款事项的说明;
(六)担保合同文本或担保意向书;
(七)担保背景真实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项下
主债务合同、招标文件、意向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八)涉及抵押、质押的应提供相应权属证明文件;
(九)担保人总法律顾问或主管法治工作的相关领导出具的法
律意见;
(十)其他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审核担保事项时,除符合上述有关规定外,
还应对担保申请人和被担保事项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关
注以下事项:
(一)审查担保资料的完整性;
(二)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及公司担保政策
等相关要求;
(三)提供担保是否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对关联企业担保是
否收取担保费用;
(四)担保事项经济活动的实质、担保的必要性;
(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六)担保人、被担保人是否在本规定规定的资格范围内,对
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包括: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行业前景等,做出担保
风险分析;
(七)要求提供反担保的,如有必要,担保申请人还应当聘请
有资格的相关机构,对反担保人及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八)担保合同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九)对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或地
区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并评估外汇政策、汇率变动等可能
对担保业务造成的影响。
第四十二条 担保人提供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
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担
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的种类、数额;
(二)担保的方式、范围、保证期间;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五)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
担保的合同,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必须取得担保人的
同意;
(六)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七)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
的抵押物;
(八)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在申请提供超股比担保前,应先与反担保人就反
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达成一致,并要求反担保人提供如
下资料:
(一)反担保人基本情况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
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生产经营情况、资产债务情况等;(二)反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三)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已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反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三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五)反担保人的担保是否取得了董事会或有权决策机构同意
等文件;
(六)其它所需要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在签署超股比的担保合同前,应先与反担保人签
署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主要担保内容应与担保合同一致。在担
保到期后,如需继续担保的,应继续取得反担保等有效防范风险的
措施。如反担保人不能继续提供反担保的,原则上不能再继续提供
担保。
第七章 担保的批准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于事前申请并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按照其各自的权限审议批准,形式要件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书面
决议。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担保决定前,与担保
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不得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
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接到申请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后,对担
保申请进行初审,向公司总会计师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
保风险。
(二)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
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
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
中核科技党委会前置审议,履
行内部审批程序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在审议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
点关注控股子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审查讨论后,由与会董事以记名投票的方
式表决是否同意提供担保,表决时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董事会原
始记录中要有明确的表决情况记录。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连续12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以特别
决议形式,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
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子公司对外担保时,须将担保方案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由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定并实施。
第五十四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
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按照《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仔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董事会、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截至信息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和总资产的比例。
第五十六条 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行
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
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
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公
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担保事项遵循“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的原
则进行管理,强化审批人责任。公司对于担保事项应严格审核、审
慎论证,重大事项须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五十九条 担保人业务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担保管理工
作,加强担保风险管理,完善对被担保人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
事后处置机制。
第六十条 提供担保后,担保人应加强对担保事项的跟踪管理。
及时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以及资金的使用和归还等情况,每月获取被担保
人的业务回款及现金流情况,关注被担保人的担保以及分立合并、
法定代表人变化等重大情况,防范担保风险。
第六十一条 担保存续期间,由于基础业务履约情况发生变化
引起担保责任发生变化的,应按照集团公司担保管理程序重新履行
报批手续,不得擅自扩大担保的责任和义务。如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遵循法律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
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核查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
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
情况、用款项目进度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
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
失。
第六十三条 出现担保风险时,公司应积极应对,采取法律措
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
第六十四条 担保人、被担保人要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所
担保事项到期前,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履行相关义务,
担保事项终止时,应及时清理到期担保合同。
第六十五条 担保管理部门应做好担保资料、信息的汇总、整
理与分析等工作。应加强合同保存管理,建立台账和档案,逐笔登
记,定期整理。
第六十六条
中核科技应按月逐级复核上报月度担保执行汇
总情况表,逐项对特殊担保事项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年度决算要
求,上报年度担保执行汇总情况表。发生特殊担保事项时,每年
12月20日前,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特殊担保事项执行及风险应对
情况。
第六十七条
中核科技应对担保事项加大监督力度,开展不定
期检查、重点抽查或监督评价,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与分析,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十八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在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未履
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
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通报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
施及时、积极地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
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
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
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
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七十一条 财务部会同审计与法务部应根据可能出现的风
险,采取有效措施,提出相应处理办法报分管领导审定后,根据情
况提交公司经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权有物的担保的,若债
权人放弃物的担保,应当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
责任。
第七十三条 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
合同变更,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与债权人
约定转让债权的,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
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
保证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主合同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除合同另
有约定的外,公司应当拒绝对增加的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有可能
的情况下,终止担保合同。
第七十七条 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如发现为
被担保人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书面通知
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收购和对外投资等资本运作过程中,应对
被收购方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认真审查,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重要依
据。
第七十九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
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公
司董事会决定,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公司与担保相关的部门及责任人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
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档案管理应当与对外担保同步进
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从申请到实施各环节的相关文件资料,
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八十二条 担保合同订立后,由公司财务部指定专人对主合
同副本、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担保文件
及相关资料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登记备案,定期对担
保业务进行整理归档、统计分析和检查清理,并及时通报监事会、
董事会秘书和审计与法务部。
第八十三条 子公司经公司批准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的,应将担
保合同复印件及时交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九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
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违法违纪问题和线索的,应
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
司法机关查处。具体情形包括:
(一)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的;
(二)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报告,或
未按照决策意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为其他企业及个人提
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担保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若本办法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相抵触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法规及文件为准。原《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
理办法》(版次:2)同时废止。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参考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三)《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
(四)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
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
知》(国办发〔2016〕49号)
(六)国资委、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动中央企业工程建设领
域保证金保函替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财管〔2017〕
49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
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
(八)《关于发布集团公司总部为成员单位提供担保类增信服
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中核财发〔2021〕177号)
(九)《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版次:10)。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证上
【2025】393号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480号
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