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润工业(00228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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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41:4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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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天润工业: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45491-2-O-1号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288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33层200041电话:(8621)60800909;传真:(8621)608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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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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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45491-2-O-1号
致: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2-13号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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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1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前述通知及公告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2-13号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确认等,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理人共352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24,409,2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653%。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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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结合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3《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2.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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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上述第2项提案已逐项表决;上述第1项提案、第2项提案的2.1、2.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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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润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卓蔚
经办律师:
桂琳
崔小峰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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