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002910):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41:55 中财网
原标题: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
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
守所作出的承诺。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若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股份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
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
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得进行短线交易,即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此规
定,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情况、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
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
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
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
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
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
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
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
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
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
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
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
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
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发生变动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
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
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外,公司
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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