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园牧场(002910):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41:56 中财网
原标题:庄园牧场: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
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
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
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
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
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
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
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
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
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
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
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
下基本义务:
(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
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
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露上述信息;
(四)鉴于暂缓、豁免事项可能带有一定的敏感性,如
需进行相关业务咨询的,应在当日收盘后的非交易时间段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并在咨询过程中注意不要透露拟暂缓、
豁免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并履行如下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特定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
应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暂
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
合暂缓与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
提交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供其他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
议、文件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登记资料进行存档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
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暂缓、豁免披
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
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给公司、
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
人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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