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002110):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51:37 中财网
原标题:三钢闽光: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5-04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
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 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 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 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 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 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 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 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战略 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形;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 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 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 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 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 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 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战略 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二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此外,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的,战略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需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 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 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 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 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10年。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10年。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
修订)》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
事规则(2025年修订)》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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