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
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
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
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
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
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
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
司董事长担任。 |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一名,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
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
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
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
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
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战略
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
情形;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
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
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条件。 |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
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
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
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
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导致委员人
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 
|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
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
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
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发展方
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
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宜。 |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
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
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
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
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
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
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 
|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战略
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第二十一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拟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3
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可豁免前
述通知期限要求。
此外,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的,战略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需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
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
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也
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 
|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战略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战略
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 
|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
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
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第四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公司证券
事务部工作人员应当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
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
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
出说明性记载。 |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委员
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
明性记载。 | 
|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 第四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
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10年。 | 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战略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
限为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