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钢闽光(002110):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0:51:38 中财网
原标题:三钢闽光: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5-046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
月28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
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 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 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 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撤销该项决议。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 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 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 辞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 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 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或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若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若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 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 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此外,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需提前至少3 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 职务。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 关资料: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 关资料: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 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 料。(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 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 料。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进行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
修订)》正式生效施行,现行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修订)》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2025年修订)》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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