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司董事
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任免董 | 第一条 为完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公
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组成结构,促使董事会提名、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公司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
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 任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
名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事
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 
|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议事规则。 |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
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
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
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撤销该项决议。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
项决议无效。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
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下同)
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
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的一名
提名委员会委员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
责。 |  |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
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
未届满的情形;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且期限尚未
届满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
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
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
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
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
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提名委员会因委员
辞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拟
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
日。 |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
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
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
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
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
遴选、审核,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
权结构对董事会、经理层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 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
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
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或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提
出下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建议;
(六)对董事候选人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
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并提出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
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
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提名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规定履行职责,
就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或其他方式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若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视频、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
召开,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
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若
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 
| 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 | 第二十条 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
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至少3日通知的时
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的,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此外,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的,提名委员会主任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需提前至少3
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就此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 
|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
职务。 | 第二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 
|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
每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应当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
当一人一票。 | 
|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第三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或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
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 
|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
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第四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
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 
|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委员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 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
通知、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委员代为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委员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提名委员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 
|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
关资料: | 第四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
关资料: | 
|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 
|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
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
理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
料。 |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财务会计
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提名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
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