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冠科技(001308):康冠科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五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的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的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至第九条(如适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对买卖计划进行核查,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九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离职信息。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6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公告日前15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者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地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本制度中,“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