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冠科技(001308):康冠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1:11:18 中财网
原标题:康冠科技:康冠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该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 2/3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者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范围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未征求或者征求未获同意的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或者不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 1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 2人或者 2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有必要,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议题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应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就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原因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低于”“不足”“少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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