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000429):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1:11:25 中财网
原标题:粤高速A: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办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六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

第十三条 涉及定期报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审核并视重要程度决定是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信息登记备案管理具体按《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内幕信息保密及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事件,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建议。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将自查和内部问责情况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内部问责。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若擅自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原《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19年8月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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