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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京蓝(000711):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1:11:33 中财网
原标题:ST京蓝: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000711 2025-085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ST京蓝 公告编号: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哈尔滨交润兴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投资规模:基金投资总规模3亿元人民币,首期投资金额1亿元人民币出资比例: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0%
特别风险提示: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深入推动国家大力推进新材料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战略部署,落实黑龙江省5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与东北振兴的发展要求,实现国有资本与产业联动调整,加速聚集产业振兴新动能。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公司”)立足自身优势,拟与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交润材料”)、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润达”)共同出资3亿元成立哈尔滨交润兴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首期出资额1亿元人民币,其中京蓝科技出资50%、交润材料出资49.9%、交投润达出资0.1%。

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协议合作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企业基本信息 执行事务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29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CDQWM53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办公楼1层 经营范围: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3.与京蓝科技的关联关系
交润材料与京蓝科技无关联关系。

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该合伙企业为在中基协备案的基金,基金编号SVZ192,备案时间为2022年7月22日。

5.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企业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年12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9MA1BY5BG9H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办公楼1层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2.股权结构3.与京蓝科技的关联关系
交投润达与京蓝科技无关联关系。

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该公司在中基协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71204
5.是否失信被执行人。

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哈尔滨交润兴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体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定为准)2.基金规模
基金总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首期实缴出资1亿元。

3.基金组织形式
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

4.基金注册地
基金注册地址拟定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办公楼1层。

5.基金存续期
基金存续期8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3年,可展期2年。

6.基金管理机构
本基金管理机构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登记备案编号P1071204。

7.投资方向
通过直接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稀有金属、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投资在该领域的资金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60%。

8.股权结构
出资方 认缴出资额 认缴比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类型
式 (万元) 例
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 有限合伙
货币 14,970.00 49.9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货币 15,000.00 50.00%

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 普通合伙
货币 30.00 0.10%
理有限公司 人
合计 30,000.00 100%
四、拟签署合伙协议核心条款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1)设立
各方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本基金”),工商登记机关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向其核发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成立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成立日”)。

(2)名称
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哈尔滨交润兴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体以市场监督部门核定为准)。

(3)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办公楼1层】。

(4)合伙企业的目的
合伙企业的目的为:在经营范围内从事【股权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8】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8)年(“存续期”),自基金首期实缴出资缴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其中,合伙企业投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缴付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投资期”),合伙企业投资回收期限为自投资期满之日起(3)年(“回收期”)。

在存续期届满前6个月,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企业可以延长(2)年存续期。如延长合伙企业存续期未获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应以合伙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积极变现合伙企业持有的资产。

(7)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合伙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
全体合伙人的认缴出资总额(“认缴出资总额”)为叁亿元人民币(¥30,000.00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

合伙人名称、住所、类型

类型合伙人名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身份 证号营业场所/住所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有限合伙人黑龙江省交润材料 科技发展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91230109MA 1CDQWM5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 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 办公楼1层胡炎
有限合伙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91230000126 976973E北京市广安路9号国投 财富广场3号楼5层马黎阳
普通合伙人 (基金管理 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 权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91230109MA 1BY5BG9H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 区枫叶蔚澜半岛项目S2 办公楼1层王韵博
(2)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本基金总出资额为3亿元人民币,首期实缴出资1亿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认缴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类型出资 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比例
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14,970.0049.90%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15,000.0050.00%
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30.000.10%
合计30,000.00100%  
(3)合伙人实缴出资安排
合伙人首期基金实缴出资总额为1亿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出资;
各合伙人首期实缴出资额按其认缴金额同比例实缴到位,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类型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额 (万元)
黑龙江省交润材料科技发展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货币4,990.00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类型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额 (万元)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货币5,000.00
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人货币10.00
合计10,000.00  
3.合伙事务执行及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由普通合伙人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黑龙江交投润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人员作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委派代表。

4.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1)投资方式
合伙企业的投资方式为直接股权投资,通过发起设立、认购增资或以股权受让方式向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以取得被投资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

(2)投资期限
合伙企业首期实缴出资缴付期限届满后的第一(1)年至第五(5)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限(“投资期”)。投资期届满之次日起三(3)年为回收期,回收期内合伙企业不得再进行对外投资。

(3)投资领域
本基金主要通过直接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稀有金属、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投资在该领域的资金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60%。

(4)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

合伙企业未用于投资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5)禁止行为
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时,不得存在如下行为:
a) 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合伙企业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b)
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等业务;
c)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d) 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e) 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f) 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g) 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h) 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
i) 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5.收益分配、亏损分担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
(1)合伙费用
合伙企业设立及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费用(“合伙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
a) 向基金管理人支付的管理费;
b) 向托管银行支付的托管费用;
c) 召开合伙人大会的会议费用;
d) 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e) 合伙企业自身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等费用;
f) 合伙企业因其存续、日常管理、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备案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g) 管理、运用或处分合伙企业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其他政府规费性质的交易费用。

h) 在本合伙企业已实际支付某一项目投资款的情况下,与投资后管理和项目投资退出决策有关的律师费、顾问费、税务师费、评估师费、咨询师费、会计师费等费用均由被投资项目方承担,在被投资项目方不承担的情况下再由本合伙企业承担。

i)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应由合伙企业支付的其他费用。

(2)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的费用
普通合伙人将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和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述费用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合伙企业不予承担:
a) 普通合伙人的日常运营费用,包括差旅费等;
b) 普通合伙人办公场地的租金,以及办公设施的成本;
c) 普通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登记的费用;d) 普通合伙人员工的工资及奖金;
e) 普通合伙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合伙企业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合伙企业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f) 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且不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费用。

(3)管理费用
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应向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的计提方法、标准具体如下:
投资期:年度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百分之二(2%)
回收期:年度管理费=(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已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百分之一(1%)。

为免歧义,回收期及延长期内发生因分配(含应分配及已分配)等事项而导致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减少事宜的,管理费计算基数(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相应减少,管理费计算基数从下一日起调整;管理费自本基金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

(4)收益分配
收益分配的原则
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内取得的可分配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除另有约定外,本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项目中取得的现金或其他形式收入,应尽快分配,最晚不应迟于该等应收款项发生的当期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三十(30)个工作日。

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a)
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合伙人返还本金;
b) 如有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净收益分配直至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门槛收益6%/年(按单利利率计算);
c) 如有剩余,按实缴出资比例向全体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净收益分配直至累计获得的分配总额达到门槛收益6%/年(按单利利率计算);
d) 如有剩余,将超过上述门槛收益6%/年以上的投资净收益的20%分配给非现金分配的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上述“投资净收益”是指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实现返本后,合伙企业所取得的可分配利润部分扣除合伙企业运营成本费用及各项税费、基金管理人管理费后的净额。未避免歧义上述门槛收益6%的计算方式为:
门槛收益(未还本金时)=(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年数×6%;
门槛收益(部分还本金时)=(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已退还本金)×年数×6%;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数=(实际天数/365)。

如可分配收入不足以完整地向上述顺序中的同一项进行支付,则在该项内按各自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5)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清算出现亏损时,全体合伙人以实缴出资额为限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承担。

6.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a) 存续期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b) 本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c)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d)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天;
e) 本协议规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f) 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g)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解散的情形。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任一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7.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后,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任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以及因追偿而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律师费、差旅费、鉴证费等合理费用。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响应国家政策,公司将借助金融专业投资机构的行业研究、资源整合能力、项目管理经验以及风险控制体系,增强协同效应,重点发掘稀有金属、高分子材料、复合材料等新材料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优质标的,推动公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次对外投资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压力,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1.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合伙企业本身存在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操作及技术风险等其他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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