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30063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1:11:40 中财网
原标题:中达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相关建议。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表决方式。提名委员会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相关部门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应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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