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300635):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会议工作制度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运作,更好地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权限 第四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会议工作制度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的事项为董事会特定议案的前置审议程序,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七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八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召集和主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董事代行职责。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四)所讨论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五)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六)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履职保障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者配合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会议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除非特别例外指明,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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