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30063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主体,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仅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以及控股子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事项中,提供担保事项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针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于单个项目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境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该等项目全年累计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境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二)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人的认定,适用于《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7、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0、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1、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12、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3、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4、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5、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6、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7、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18、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5、可能发生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6、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其它重大事件: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变更的进程。如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七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八条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九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公司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公司或本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涉及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报送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十四条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五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在以下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重要事项时。 第十七条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对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对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8日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