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300516):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 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具体操作细 化,属于具体制度。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 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 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 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 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应当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 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 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第一 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 是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 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审核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核与国家秘密或 公司商业秘密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信息披露涉密事项、 密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审核意见,提交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审批;成员由公司班子成员、保密委成员、董事 会办公室信息披露组成员组成。若成员职务、岗位发生变动, 委员会成员自动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 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以下 简称“申请部门/申请人”)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 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 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 表》(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表》”),由申请部门负 责人、主管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将《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一并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申请部门/申请人及其主管领导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对申 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 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理建议,需提交委员 会进行审核的应及时提交审核。 第十五条 经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副董事长、董事长逐级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应 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 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 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 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 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 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 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 所。 第二十条 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 应签署《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 附件2),并严格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 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已做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事项,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要密切关注、持 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 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 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 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 信息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 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 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相悖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1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证件号 码: ,为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 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 满之前,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或传播该 等信息,也不会因此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 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会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 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 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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