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龙化成(300759):董事会提名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5-057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提名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鉴于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曾坤鸿先生自2019年11月28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时间将满6年,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曾坤鸿先生到期离任故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第三届董事会原定任期至2026年6月20日),离任后曾坤鸿先生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曾坤鸿先生已确认,其与董事会及公司无意见分歧,亦无有关其到期离任的其他事项须知会股东。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坤鸿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为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及建议,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名并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董事会对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董事会同意提名曾劲峰教授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如曾劲峰教授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公司董事会同意选举曾劲峰教授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上述候选人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公司将在曾劲峰教授于临时股东大会获委任后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根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独立非执行董事2025年度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为30万元,按月支付,由公司代扣代缴所得税。 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曾劲峰教授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截至公告日,曾劲峰教授已参加最近一期独立董事培训并承诺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按照相关规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曾坤鸿先生的到期离任将导致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在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前,曾坤鸿先生仍将继续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委员职责,曾坤鸿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日起生效。 曾坤鸿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独立公正,并凭借其专业的会计知识及丰富的管理经验,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董事会对曾坤鸿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附件: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简历 曾劲峰教授,47岁。自2019年起,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担任副教授。2013年至2019年,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担任助理教授。2011年6月至2013年7月,任职于香港城市大学。2011年,任职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8年及2010年,任职于谢尔曼·思特灵律师事务所(Shearman&SterlingLLP)。2002年至2005年,任职于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 曾教授于香港大学(TheUniversityofHongKong)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律专业证书(PCLL)。其后分别于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University)获得法学博士学位(S.J.D.)、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University)获得法学硕士及法律博士学位(LL.M.、J.D.),并于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CollegeLondon)获得法学硕士学位(LL.M.)。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教授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非失信被执行人。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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