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宝(300039):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1:36:52 中财网

原标题:上海凯宝: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39 证券简称:上海凯宝 公告编号:2025-047
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公司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则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的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046,000,000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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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1,046,000,000股,均为普通股,并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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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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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转让 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 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 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第二十九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 的任职期间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 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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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在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 个月)申报离职,将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含第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在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 二个月(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含第十 二个月)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的,仍应遵守本条规定。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第三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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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 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 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 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 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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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 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第三十四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条所述公 司有关材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 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 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 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 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 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 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 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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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 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 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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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 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 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 其股本; ……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 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 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全 体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 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 益。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 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 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 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 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 产经营稳定。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 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 出的承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作出决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决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 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 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 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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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3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 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 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 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五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 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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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 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上 海。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 住所或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指明的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五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 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 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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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监事和股东。收到提议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 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 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股东。
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 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 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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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 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 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 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 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 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一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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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一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 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决议。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 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 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第五十八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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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 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 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用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第五十九条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投票的,其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 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 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第六十一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 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 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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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 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第六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 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 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 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 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 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 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 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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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示等; ……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 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六十三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六条……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 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九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 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 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 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第七十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 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 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 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章程或股东 会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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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 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第七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 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独立董 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 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 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 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第七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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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资 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 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 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 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 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 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 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报告; ……第七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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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 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向他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合并报表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第八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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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或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保。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 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或股东会批准。未经 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 ……
第七十九条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 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5%以上的交 易事项(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 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 股东不得参加表决。第八十二条关联交易总额或公司(包括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人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包括 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内 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5%以上的交 易事项(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提 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公 司为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 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 东会上回避表决。 本公司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东不得参加表决。
第八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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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的表决情况。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 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第八十二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排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 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 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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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报表总资 产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实物资产偿 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 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 项。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公司将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的网络技术支持并遵守有关规定,为股东 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 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 责的合同。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单一 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30%以上的或者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的, 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单一股东(包 括其关联方)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0% 以上的或者经股东会决议决定的,实行累积投 票制。股东会就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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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 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 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披露相 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报送材料和公 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 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 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 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现任监事会书面提名,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 提名,职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独立董 事应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 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 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所有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 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相关 报送材料和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交股东会选 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提交股东会选举,前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 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 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八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第八十七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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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 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 决。第九十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会 议主持人应当指定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并说明股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 数。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 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大会议案表 决的计票统计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 票统计结果承担责任。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并说明股 东代表担任的监票员的持股数。审议事项与股 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 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公司可以 聘请专业公司为股东会议案表决的计票统计 提供服务,该专业公司应当对计票统计结果承 担责任。 ……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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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 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 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 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 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 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决议作 出后就任。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九十八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 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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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 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 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 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 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内容。 ……
第九十八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有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 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 已满6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 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 在任期届满前有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续 任职不得超过6年,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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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 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设一名职工代表董事。董事会中的职工代 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 议。 非职工代表董事的选聘程序为: (一)董事候选人名单由董事会或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所有提 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通知的形式披露 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董事候选人的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会审议; (五)改选董事提案获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 东会决议作出后就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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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 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 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 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内幕消息 或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 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并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 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 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 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 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 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第一百零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任报 告。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会时生效:(1)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2)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前述情形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在辞职生效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如因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董事在任期内 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 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提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 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 会时生效:(1)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 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2)独立董事辞 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在前述情形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 董事会时生效;在辞职生效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2年 内仍然有效。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 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 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负有职责的董事因负有某种责任尚未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 选。解除而不能辞任,或者未通过审计而擅自离职 使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 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提名、 辞职等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 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 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 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 责。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律师事务 所、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律师事务 所、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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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 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 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 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 在相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会批准。如董事会议事规则与公司章程存在相 互冲突之处,应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总经理、董事 长、1/2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条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过半数独立董 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 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 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 审议。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 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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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 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 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 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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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 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 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 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 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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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 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 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 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 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第一百三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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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 支持。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 查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二名,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 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 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 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审 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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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担任 召集人。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第一百三十八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提名委员会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 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拟任公司董事和经理的人选、条件、 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名并担任第一百三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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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 披露。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 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 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公司董 事长为战略委员会固有委员,其他委员由公司 董事会在董事范围内选举产生。第一百四十条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战略 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 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 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 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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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 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解聘。 ……
第一百三十三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二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 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六)项所述 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任。有关总经理辞任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 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第一百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 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 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 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 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 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 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 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 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按照 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根据公司 盈利情况,结合公司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 力争实现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在有关利润 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 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当公司最近一 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 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公司 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公司 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数的或发生公司认为 不适宜进行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 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现金流 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未1、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 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规定比例向股 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 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 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 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 2、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 利润、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现金流 充裕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公司当年或最 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或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的50% 以上;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总经理共同商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 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2、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 董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 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 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 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 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 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特殊情况是指: (1)当年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有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或重大资本性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本性支出是指:公司未 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 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达到公司当年或最 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或经营性现金 流量净额,以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的50%以 上; (3)董事会认为不适宜现金分红的其他情况。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 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总经理共同商讨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 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 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议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 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电 话、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对当年盈利但由于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 金支出等事由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详细披露。 3、公司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 对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 事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 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4、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时,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除安排 在股东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通过电话、 传真、邮件及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 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议通 过。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 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 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 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一百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一百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协作。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 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 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 东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 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时,提前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 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 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信函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 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形 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公告进行。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书面形式进行。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函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 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 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该电子 邮件成功发送至收件人指定的邮件地址之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 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第一百七十七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 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 无效。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算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 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经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 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将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 券时报》或《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自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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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章 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 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 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 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第一百八十七条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的,不适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三十日内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 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 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 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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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 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 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 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七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 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 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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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 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 报》或《中国证券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 偿。-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 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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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 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 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 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 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 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 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 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 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零一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 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百九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 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第二百零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 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 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 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 系。第二百零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 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未超过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 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 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 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过”,不 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处,应 以本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本章程存在不一致之 处,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七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生效。效。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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