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300427):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经本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公司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1、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成本应按当时的市场利率确定,并不得低于同期本公司实际融资利率。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及董事会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基本情况及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以及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是否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等; 3、为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披露接受财务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及采取的应对措施;4、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5、董事会意见,主要介绍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以及董事会对财务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6、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7、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1、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2、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3、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1、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2、为他人承担费用; 3、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4、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罚责 第二十四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 10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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