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30022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26:52 中财网
原标题:金运激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事宜。

第二章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利润分配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报废或出售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增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公司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八)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行登记备案管理,一事一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相关单位应按照本制度第十条规定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汇总上述涉及各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十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公司进行上款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备案,并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信息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证券部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内幕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三)证券部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备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的内幕信息及知悉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变动后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属于应向监管部门备案的,应在变动发生后及时向监管部门重新报备变更后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违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或与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附件: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 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注: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 获取信息时间一栏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