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300220):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26:57 中财网
原标题:金运激光: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3
第三章审计职责..........................................4
第四章审计权限..........................................5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结果运用........................6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7
第七章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9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9
第九章附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根据《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促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公司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部由专职审计人员组成,人员编制按公司相关要求及内部审计实际需要予以配置,在公司董事会所属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的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做到: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不得对被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存在的问题,要帮助查找原因,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工作的建议,帮助被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列入本公司董事会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部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工作涵盖其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内部审计部门对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发现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检查公司审计期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公司信息系统及电子数据与资料;
(九)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五)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有关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七)责令有关部门限期纠正;追缴有关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公司资产;
(八)可以调阅同级或下级部门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本公司总经理应保护内部审计部及其部门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被审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由本公司总经理负责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和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工作程序:
(一)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结合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若有必要,则按规定的程序对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要求进行审查、取证、调查、分析,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被审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有关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

(三)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审计情况,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四)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被审计的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纠正措施和效果,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及人员安排。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五)审计终结后,审计人员整理审计资料,并立卷归档,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报告内容进行管理或经营决策;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应承担的归口管理责任,主动发挥职能作用,对业务流程控制进行完善,协助被审计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完成整改;被审计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积极组织整改工作。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业务应有明确分工,接单、批单、填单、发运、结算、对账要分别负责,内部牵制。大的销售业务,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对客户的信用额度做恰当评价,对折让、退货和坏帐要严加审核和控制。

第二十三条 应收货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账款要根据凭证和记录及时分户登记,定期进行帐龄分析,并定期向债务客户汇寄应收账款余额表进行核对,责成业务员及时催收货款,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货款的监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坏账均需审批方可作损失入账。

第二十四条 重大业务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公司较大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必须报财务部备案,内审人员要对重大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作出评审建议,发现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监察合同的实施履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公司的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货材料情况制定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销售分(子)公司的采购要按正常程序予以办理,辅料采购要以销定进,勤进快销,慎重选择供货单位,保证质量,维护公司信誉。同时要控制采购成本和建立严格的货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抵扣凭证。

第二十六条 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审查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是否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降低成本费用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效益进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工薪和福利制度的控制和审计:对有关工资奖金提成发放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提成制度的激励效果,工薪制度的调整步骤和结算方法是否科学,工资福利的发放是否按时上报,比较分析工资增长幅度和销售业绩和经营效益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与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是否合理,超过1000元以上的实物资产是否专门登记管理,物品的购入是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是否合乎规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内部往来的审计与控制:检查是否正确划分与公司或各参股、控股子公司往来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设立应收、应付账款户和其他应收应付账款户,对代收代付款项是否及时转账,对长时间的挂帐是否定期上报股份公司处理,避免形成公司内部的长期“呆死账”。是否每月或按季进行内部对账。

第三十条 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审计和控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资金规划,规范筹资活动,审查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投资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有无违规行为,大额资金支出的审批手续和安全保证措施是否得当,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放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作为评价。

第三十一条 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收付存状况,考察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资金职务分离控制,建立货币资金周转报告制度和大额资金划拨由股份公司审批制度,检查款项收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果。

第三十二条 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情况,衡量公司及子公司合理的税负水平,评价各项税款提取,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问题,保证纳税事项合法、合理、合规,解决难题、减少风险。

第三十三条 经营责任审计与控制:审查经理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理人员离任在必要时进行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划清责任界限。

第七章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第三十四条 外部审计是指受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委托,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评估等的专门工作。外部审计工作由本公司财务部负责接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是指内部审计部与国家审计机构、或通过财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工作中的沟通与合作。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在本公司的支持和监督下,由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协调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的沟通;
(二)配合外部审计工作;
(三)评价外部审计工作质量;
(四)利用外部审计工作成果。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外部审计为本公司和投资企业提供审计服务时,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内部审计部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可以通过定期会议、不定期会面或其他沟通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外部审计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内部审计部需要考虑双方的工作,在审计范围上进行协调,以确保充分的审计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必要的范围内互相交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在审阅后相互评价工作质量,利用对方的工作成果。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互交流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具体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相互沟通,达成共识,以促进双方的合作。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改进协调工作。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参股、控股子公司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拒绝检查;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财务收支法律、行政法规的;
(五)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员;
(六)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业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给予表扬或奖励;对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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