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必集团(30094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1:45 中财网
原标题:德必集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德必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未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工作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视具体工作情况决定设立工作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具体工作,工作组成员无须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根据市场和公司的发展对薪酬制度、薪酬体系进行不断的补充和修订;(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股权激励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配工作的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及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董事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的,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提议时,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召开会议前 5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召开会议 3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在发生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也可通过视频、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评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成员,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可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为本人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披露该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申请在表决时回避。如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其他成员一致认为该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可以参加本次表决。但公司董事会认为前述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并要求无利害关系的成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参加表决的人数少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人数,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有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非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成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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