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特新材(300986):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  |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1:54 中财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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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办法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一)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的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的锁定及解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秘书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
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继续锁定。
第十七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票予以全部锁定。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管理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确认披露的,由此引发的责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三)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西
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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