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300106):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28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牧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
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
议组织、材料准备和会议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
或者方案。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
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股权激励计划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授权委托
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定。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证券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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