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牧业(300106):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29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牧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
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移动存储介质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
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
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披露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子
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内
幕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上述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及本制度第十八条内幕信息流转审批
程序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且该受托事项
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
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
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一时间告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本制度、公司其他有关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
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之间的流转,
由内幕信息原持有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并在证券投资部备案。

(三)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分管副总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并在
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
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投资部。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在未公开信息披露之前,公司应及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
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
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五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处理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
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
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
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并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
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新疆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最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号姓名 或名 称国 籍证 件 类 型证 件 号 码知 情 日 期与上 市公 司关 系所 属 单 位职 务关 系 类 型亲属 关系 人姓 名亲属关 系人证 件号码知悉内 幕信息 地点知悉内 幕信息 方式知悉内 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 幕信息 阶段登 记 人股 东 代 码联 系 手 机通 讯 地 址所属 单位 类别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当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6.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
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重大进展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决策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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