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46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财
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非法定业务的,可以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
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
会计师最近三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
选聘过程;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
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
证券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
部门报备。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
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
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
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
员会审核;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资料、
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
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同意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
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应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
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
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
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
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
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
理性。

第十一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
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
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
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
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进行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
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
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
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及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
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
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
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拖延审计工作进度或者审计人
员力量不足或者时间安排无法按时完成审计工作而影响公司定
期报告如期披露;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制度第四条
规定的条件,或者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力,导致其
无法继续按审计选聘合同履行义务;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均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否定性评价;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八)其他无法完成审计业务或者无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
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更
换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八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的报告,涉及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
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应按照本规定履行更换程序。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
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
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
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
者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经股东会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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