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48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源:董事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因任期届
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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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辞职,董事辞职时应向
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
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
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
应当在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
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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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
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董
事职务的理由或者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召
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并告知其有权在会议
上进行申辩。董事可以选择在股东会上进行口头抗辩,也可以
提交书面陈述,并可要求公司将陈述传达给其他股东。股东会
应当对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任理由和董事的
申辩后再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会议可
以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起解
任生效。

第八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董事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
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九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
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卸任。

第十条 公司应在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网站申报其离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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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应于正式离职后五个工作日或者约定时间
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
于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
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

第十二条 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的,无论其
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
开承诺,离职董事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
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计划以及未履行承
诺的责任,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

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
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
司正常经营,或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离职董事应
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
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
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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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不论其是否已经离职,公司均有
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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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
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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