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2:36:49 中财网
原标题:新能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宝丽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报送及时。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
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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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
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
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含义与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
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内部和外部相
关人员。

第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
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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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
者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包括: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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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
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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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
制措施;
12、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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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
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
式和内容等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尽可能详尽,包
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
信息内容、知悉的方式、知悉的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等。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
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
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时,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其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其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公司应当敦促其填写其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公司应当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
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公
司应当敦促其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
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
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
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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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
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
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保密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应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可采取递交《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根据所签相关
保密协议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
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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