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运作,明确总经理职责,规范总经理行为,保证 总经理依法正确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 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 责。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总经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认真贯彻落实董事会意图,执行董事会决议,确保公司日常经 营管理活动规范、高效进行。 第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的监督。 第二章 日常工作 第五条 总经理管理公司日常业务。由董事长授权,在董 事会批准的公司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内,代表 公司与外界签订业务合同。 第六条 总经理实施董事会决议过程中,遇到障碍,无法 实施该决议的,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相应对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策;特殊情况下无法及时召集董事会讨论决定的,经董事长同 意后总经理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作紧急处置。 第三章 经营方案拟订 第七条 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预算方案、 财务决算方案等经营方案由总经理拟订。 第八条 公司各项经营方案应按如下程序拟订: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要求提出有关计划、方案 的草案; (二)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修改有关草案。 第四章 管理体制拟订 第九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决定或者工作需要拟定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具 体规章。 第十条 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的拟订及公司具体规章的制定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及公司具体规章草案并报总经理; (二)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公司内部管理 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草案及公司具体规章草案; (三)总经理应将讨论修改后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讨论;讨论修改后的公司具 体规章由董事长签发实施。 第五章 人事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由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 聘任(或者解聘)程序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公司人事部门根据机构设置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 提出中层管理人员职位设置草案并报总经理; (二)由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由总经理决 定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职位设置方案; (三)总经理对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应及 时向董事长报告,并提交有关聘任(或者解聘)人员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者解聘)可由总 经理提交具体方案,由董事会讨论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聘任之外的职工有权进行奖惩, 对由董事会聘任的人员可向董事会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是经理层讨论研究实施董事会决 议、处理子公司提交审议的事项和解决公司日常业务活动中重 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总经理办公会应由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因故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在对会议议事事项确实知晓,并预先出 具具体的书面意见情况下,可视为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 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总经理委托一名出席人员召集并主持。 公司董事有权向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总经理不 得无故不予履行会议召集及主持的义务。 公司经理层、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各机构、各部门等可提议 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决定是否召开会议。公司经理层、 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各机构、各部门等提议时应同时提交主要议 题及相应方案。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及议题,由 总经理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有要求时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经 总经理同意或者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召开前,应将会议的时间、地点、 议程及议题和相关资料送应当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的各项议题经充分讨论后,由总 经理根据会议讨论情况作出决定,由总经理签署后执行;凡涉 及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题、事项等,应由总经理将会议讨论 通过的内容及时向董事长报告,由董事长召集董事会进行审议。 第七章 公司资金、资产的运用和重大合同的签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诚信、勤勉地履行董事会的决议,在公司章程或者董 事会授予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实施公司资金、资产运用时,必须 根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未取得董事 会的同意和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情况下,进行投资、资金给 付、处置资产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 任,并依法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可代 表公司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重大合同。 第八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 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自觉接受董 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遇有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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