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新能源(000690):内部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 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 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责任追究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 履行相关职责的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发生失误、 失职、渎职而使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其行政、经济 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除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也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 第四条 内部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对应原则; (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养成严格的自我责任 意识,在工作中不断自我检讨,主动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进。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举报有关负责人失职、 渎职或不作为情况。公司在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向董事会 或股东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 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执行中发生政策性偏差的; (二)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三)违反公司人事制度、财务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及后 果的; (四)决策失误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造成公司财产被浪费、诈骗、盗窃的; (六)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并损害公司利益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 情况的; (八)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 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九)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决议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定期报告制作、披露方面产生重大差错责任, 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 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其他有关定期报告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定期报告披 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 其他内部制度,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四)未积极履行职责,导致定期报告延误披露的; (五)未做好保密工作,导致定期报告信息提前泄露并引 起股票市场波动的; (六)未按照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报告制作 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 披露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和种类: (一)警告 (二)责令改正并作检查; (三)内部通报批评; (四)留用察看; (五)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六)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纪律处分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会视具体情况讨论确定。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一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将承担全部 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 济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 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 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当事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挽回全部或者大 部分损失的; (三)非主观因素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 (六)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追究的情 形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相关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 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参与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三)损失或不良影响发生前,曾以书面形式做出风险提 示的。 (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形的。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差错或失误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 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情况,收集、汇总与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 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方案,上报公司决定。涉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应上报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查;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公司不得因责任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处理决定作出后,由公司综合事务部具体负责 执行,相关责任人员应予以服从与配合。被追究责任者有不同 意见时,可以提出书面的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 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公司给予纠正并出具书面撤销处 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被举报的,由公司进行调查 核实并依据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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