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天酒店(000428):《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推荐适任人选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过半数应当为独立 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 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 任期内进行调整。提名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九条 当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工作细则规定人数时,董 事会应当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三)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继任计划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向全资、控股、参股子公司推荐或更换的董事人选 进行考察,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向公司提出人才储备计划和建议; (六)制定董事培训计划;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5天,向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所有委 员的同意,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遇有特 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视频、通讯方式召开。采用视频、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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