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立科技(301011):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管,完善内部控制,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过程的效率及效果,防范经营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依法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内审部设一名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并对董事会负责。 内审部配备的内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权限及责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七)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八)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九)负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审部的权限包括: (一)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等事项的会议;参与重大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参与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二)有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等;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四)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资产等; (五)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奖励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建议; (六)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对阻挠、妨碍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经公司领导同意,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八)有权审批项目计划、工作方案和审计报告,并决定报告的发送对象,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九)有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第十一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审计责任: (一)内审部应当对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公正性负责;(二)因工作失误,对应查出而未查出的重大违规问题,内审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内审部对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不如实反映或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要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保存期限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四章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内审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内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要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要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要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负责人要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要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要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 中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