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益电子(688183):生益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03:07:20 中财网
原标题:生益电子:生益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益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会: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平台利用: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 e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公司官网: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披露的公告、财务数据、历史分红、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信息。

(五)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咨询: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现场参观、座谈:公司可根据计划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和听取相关建议,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等方式通知投资者具体的接待安排,投资者到访时应出具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公司签署调研承诺书。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

(七)路演和分析师会议: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八)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2.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3.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4.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九条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相关部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职责、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应经公司董事会许可,未经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生产流程、管理、核心技术和研发进展、行业情况、经营情况、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包括股东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接待来访、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等应定期或不定期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分析论证。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鼓励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可以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八条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或顾问咨询、策划和协助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平台,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中的基本信息、图片、活动情况、交流内容等录入投资者信息管理平台,以电子形式存档,可追溯历史记录。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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