奕瑞科技(688301):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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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4月 26日出具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829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5年 4月 26日出具的《奕瑞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报告(2024年度)》(信会师报字[2025]第 ZA11830号)、公司的相关公告文件及其书面确认,并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上述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及首次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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