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1:12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创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
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
设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
则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
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股东、债权人和潜
在投资者、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等。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
易。

第七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全
面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信息披露的审查和答复投资者提问的文字资料的
审核;
(三)负责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业务培训,
结合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指导;
(四)联系安排新闻媒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访,
组织公司新闻报道,筹备公司的各种宣传活动;
(五)持续关注和收集新闻媒体上有关本公司信息并及时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六)组织安排与其他上市公司、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
询公司进行业务交流。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
职责是:
(一)跟踪收集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最
新监管动态;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及活动方案并组织
实施;
(三)统计分析公司在册投资者情况,研究分析投资者的需
求,为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四)审核整理公司各业务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为参加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提供所需资料;
(五)收集并整理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有关本公司信息、投
资者所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有关的文字、影像等资
料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
(七)负责为公司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更新及网上信息披露
工作提供资料,在线回答投资者的询问;
(八)负责接听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回复投资者的传真、
电子邮件、信函以及邮寄投资者索取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

第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
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
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
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
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
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
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
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
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
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

第二十条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
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

公司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应当事先确定
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
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
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四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涉及具有一定预
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
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
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二十六条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公司
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
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
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
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
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
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
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
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为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
参加会议,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
行直播。

第三十六条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公司如对到会的股东进
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相关内
容。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
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
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
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
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
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四十条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
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
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四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四条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应尽可能采取网上直播
的方式。采取非网上直播方式举行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的,应
通过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或“互动易”平台向全体投资者披露。

第四十五条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
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六条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
信函等方式收集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及路演活动
上予以答复。

第四十七条分析师会议或路演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
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八条分析师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九条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
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查看。但在公司网站披露
上述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动易”平台。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五十条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一条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二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形成投资者活
动记录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上和公司网站上披
露,但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
易”平台。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三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
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
件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
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五十六条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通过咨询
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七条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
咨询。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投资者咨询电话、地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七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
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
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
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六十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
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八节 业绩说明会
第六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六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九节 接受调研
第六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
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
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六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
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
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
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
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
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
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
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
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一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
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十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七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
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
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
问,应当注重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
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
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
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
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
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
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
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
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七十三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
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七十四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
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
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
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发布涉及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不得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司对供
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七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
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
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
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
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涉及前述内
容的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董事会秘书应当按
照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
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按《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公司应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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