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00248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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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1:15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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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润邦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内幕信息。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以及《证券法》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并遵守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其向公司所提供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以及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环节。
第十四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公司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及各子公司自己制定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同时应积极配合公司开展对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对外披露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及时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中的规定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主体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并与公司签署相关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相符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附件一: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
| 姓名 |   | 国籍 |   | 
| 证件类型(说明1) |   | 证件号码(说明2) |   | 
| 股东代码(说明3) |   | 联系手机 |   | 
| 通讯地址 |   | 所属单位(说明4) |   | 
| 与上市公司关系(说明5) |   | 职务(说明6) |   | 
| 关系人(说明7) |   | 关系类型(说明8) |   | 
| 知情日期(说明9) |   | 知情地点 |   | 
| 知情方式(说明10) |   | 知情阶段(说明11) |   | 
| 知情内容(说明12) |   | 登记人姓名 |   | 
| 登记时间 |   | - | - | 
填表说明:
1、备注说明
(1)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护照;其他证件。
(2)证件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军官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护照号码;其他证件号码。
(3)股东代码: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中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号码。
(4)所属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工作单位名称。
(5)与上市公司关系:内幕信息知情人与
润邦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关系。
(6)职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自身工作单位所担任的职务。
(7)关系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8)关系类型: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子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父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母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兄弟姐妹;其他。
(9)知情日期: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10)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11)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12)知情内容:即内幕信息事项,填写重大事项的具体名称。
2、请完整填写上表,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明。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5、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和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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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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