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002483):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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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31:19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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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维护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产业
结构调整或市场业务需要而依法设立的由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设立形式包括:
1、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
2、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股在50%以上,或未达到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四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公司委派或推荐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规范运作
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子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不成立董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可不设监事会,只设1-2名监事。
第九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监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签字。
第十条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须报告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二条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提名,并经总裁办公会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五)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依据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提请公司总裁、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根据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子公司应参照公司相关的人事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制定适应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实施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按照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二十七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五章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管理体系,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二十九条子公司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向公司汇报生产经营情况和提供有关生产经营报表数据,并对各类生产经营原始数据进行合理保存。
第三十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管理层的具体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及年度经营计划。
第三十一条子公司生产、经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公司。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落实整改。
第三十三条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四条子公司应当完善对外投资、资产的购买和处置、重大合同的订立等行为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拟实施相应行为的应按制度经子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报公司备案。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报告公司,若应由公司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的,须经公司履行该等决策程序后方可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予以审议。
第三十五条子公司因企业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实施对外融资,应对融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后,向公司提交可行性报告,由公司相关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子公司需要提供对外担保、互相担保,进行抵押、质押、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应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出借资金及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抵押、质押和关联交易。
第三十七条子公司因融资项目,需要公司提供担保的,须提前向公司财务中心报送担保申请、财务报表、贷款用途等相关材料,由公司财务中心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通过公司决策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子公司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原则上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理财以及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等)、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子公司拟实施该等行为的,应事先向公司财务中心提交财务分析、风险控制机制等相关材料,经由公司按规定程序予以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报告工作,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并向公司报备。
第四十一条子公司在提供信息时有以下义务:
1、提供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2、所提供信息的内容必须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3、子公司董事、管理层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十二条子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1、对外投资行为;
2、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3、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4、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5、遭受重大损失;
6、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7、重大行政处罚;
8、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管理层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调离子公司时,必须依照公司相关规定实施离任审计,并由被审计当事人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内部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整改、执行。
第八章考核奖惩
第四十八条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第四十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并向公司报备。
第五十条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五十一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如与国家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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