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300911):《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41:19 中财网
原标题:亿田智能:《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由 3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当选委员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集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投资评审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应当由召集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以供决策:(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提案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着手实施。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五日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六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包括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必要时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方面的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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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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