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药业(300255):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最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授权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中,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董事会的审议决定,不能随意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方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经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独立董事方可提议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三条 公司非委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北常山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0月 29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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