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信凯科技(001335):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6:55:35 中财网
原标题:信凯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35 证券简称:信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7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对象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凯”)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担保进展情况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凯科技”或“公司”)于2025年10月27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辽宁信凯申请人民币1.2亿元银行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5年6月25
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其中,同意由公司无偿为子公司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5年10月
15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预计基础上,为控股子公司增加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从3亿元增加至5.5亿元,并调整对不同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6月5日、2025年9月30日在指定媒体
披露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关于增加公司对子公司综合授信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本次公司为辽宁信凯提供担保事项,担保金额在公司股东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情况
1.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1) 法定代表人:余力文
2) 成立日期:2020年5月18日
3)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山路3号4)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 : (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颜料制造,染料制造,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73%、杭州紫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杭州源彩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
7)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47,271.5043,146.58
负债总额34,291.3128,273.96
净资产12,980.1914,872.62
项目2025年9月30日(未经审计)2024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1,302.2510,056.29
利润总额-2,570.23-3,374.95
净利润-1,892.43-2,497.36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辽宁信凯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担保人: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辽宁信凯实业有限公司
3.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4.担保方式: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10月27日至2028年10月27日止。

6.担保本金金额:1.2亿元
7.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8.担保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9.本次担保事项的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结合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总体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2.公司控股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能按约定时间归还银行贷款及其他融资。本次担保事项将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支持,符合公司发展的整体要求,且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

3.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但在担保期限内公司有能力控制子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风险及决策,可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整体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5.5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实际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16,675.32万元,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5.09%。前述担保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信凯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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