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29日 17:01:11 中财网
原标题:西部创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相关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的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西部创
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公司特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
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半
数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章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
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委员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也未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
告的,董事会可以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因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
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
事机构,部门负责人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
查意见并披露。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
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
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
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
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
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
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
员列席。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提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
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资料、决议、记录等应作为公司
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0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提案及表决结果,应以
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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