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创业(000557):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经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及 《宁夏西部创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 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及 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6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 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 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 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 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 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 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 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 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 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 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前款规定的减 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 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 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 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 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 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 证件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 事项后、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2个交易日 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 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 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下列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 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近亲属遵守前款规定,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 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 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 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 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 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 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修改或发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 定,公司应对本规则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同步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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